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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允智工程咨詢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9日,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核準成立的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會員單位,晉城市中介行業促進會員單位。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實行公司扁平化管理管理模式。總經理、行政總監、業務總監、部長全部由執業經驗豐富、政策水平高、專業技能精、業務能力強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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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建〔2009〕648號
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指導財政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效率,我部對《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
                         財 政 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財 政 投 資 評 審 管 理 規 定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和行政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是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財政部門委托其所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其中,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國內公開招標產生。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標程序、招標方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等合規性審核;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五)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六)項目政府采購情況審核;
  (七)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
  (八)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九)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審核;
  (十)財政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的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
  (十一)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十二)其他。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評價與審查。包括: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跟蹤評審和對項目預(概)算及竣工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二)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財政部門選擇確定評審(或核查,下同)項目,對項目主管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下達委托評審文件;
  (二)項目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或代建,下同)單位配合評審工作;
  (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按委托評審文件及有關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
  (四)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五)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
  (六)財政部門審核批復(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七)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批復(批轉)文件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財政投資評審業務,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確定并下達委托評審任務,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三)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投資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等方面的關系;
  (四)審核批復(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六)根據實際需要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投資評審報告進行抽查或復核;
  (七)按規定向接受委托任務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
  (二)涉及需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批轉)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具體格式見附件);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批轉)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組織機構內部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財政投資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評審機構。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
  (三)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四)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告。
  (五)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并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六)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內部復核機制。
  (七)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告,并說明原因。
  (八)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九)未經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十)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對因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經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準,因評審業務需要,評審人員可以向與項目建設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相關情況,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有關銀行賬戶資金情況。
  相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查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評審意見的批復和處理決定,作為調整項目預算、掌握項目建設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事項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托要求、在評審或核查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及專項核查業務要求時間且沒有及時書面說明或者說明理由不充分的,財政部門將相應扣減委托業務費用,情節嚴重的,將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故意提供內容不實或虛假評審報告的,財政部門將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終止其承擔委托業務的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所屬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及相關文件,制定財政投資評審內部操作辦法、內部控制與評審風險管理辦法、評審工作底稿及檔案管理辦法、評審人員管理辦法以及投資評審質量管理技術崗位職責等辦法,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頒布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同時廢止。

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發文時間:2005年12月30日文號:財建[2005]1065號【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加強財政評審質量的控制,我部制定了《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督促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管理,保證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和《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程(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從事財政投資評審業務時,按本辦法進行質量控制。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實施財政投資評審業務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委托評審要求,在委托授權范圍內,遵循合法、公正、客觀的原則,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從事財政投資評審業務質量控制包括評審人員要求、評審實施、評審工作底稿和評審檔案管理等方面的質量控制,以及未達到質量控制標準的處罰原則。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當合理運用質量控制程序,選派能勝任評審工作的專業人員,搜集充分準確的評審證據,編制詳細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完善評審內部控制、復核體系,保證所有評審工作符合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對個別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用專業評審人員的,須征得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未經委托評審財政部門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評審項目的有關信息,更不得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的有關情況。 
    第二章 評審人員要求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建立評審人才專家庫,為財政投資評審服務。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項目的評審業務,應根據專業特點選派相應的專業評審人員參加。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要求評審人員在執行評審任務時,合理運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政策、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開展評審業務,保持職業應有的謹慎,恪守客觀公正、合規合法、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評審原則。 
    第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人員與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建設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要求評審人員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評審時知悉的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未經業務委托財政部門的同意,不得將評審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評審報告以外的事項。 
    第十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定期對評審人員進行培訓;接受財政投資評審  務后,根據項目評審要求和特點,對參加評審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章 實施評審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 實施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包括評審準備、具體實施以及報告等方面的質量控制。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做好充分的評審準備,了解建設項目及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收集項目所涉及主要材料、設備的市場價格信息,制定恰當的評審計劃和方案。重點項目評審計劃和實施方案需報委托評審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評審實施階段,應當制定和運用質量控制政策,建立規范的業務委派、督導、專家咨詢以及重大問題請示匯報的工作程序,并以適當的方式將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傳達到項目全體評審人員,以確保其正確理解和執行。 
    第十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選用評審依據時,應對具體問題進行分析,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和判斷。若地方及行業主管部門法規與國家法規發生矛盾時,以國家法規為依據,并在評審報告中予以重點說明。 
    第十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與建設單位正式交換意見前,應對評審結論和項目評審情況實施三級復核。 
    第十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及時編制和提交評審報告。編制評審報告應注意: 
(一)評審報告的編制應當規范、全面、詳細、如實反映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 
(二)評審結論內容應當完整。 
(三)評審報告內容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意見的評審結論表內容應一致。 
(四)對反映建設項目或項目建設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定性要準確,不得瞞報、漏報項目建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五)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前,應征求項目建設單位意見。 
    第十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當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評審工作底稿包括:評審計劃;評審內容;審減(增)情況;評審發現的問題;所形成的專業判斷及依據等。評審工作底稿應真實、完整地反映評審實施全過程。 
    第二十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當建立財政投資評審檔案。及時收集、整理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底稿,將項目投資評審的資料歸檔。應歸入項目評審檔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項性文件材料。包括評審委托文件、評審工作計劃等。 
(二)證明性文件材料。包括評審證據、評審工作底稿等。 
(三)結論性文件材料。包括評審報告、三級復核意見、評審結論表、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文件等。 
(四)其他備查文件材料。包括項目審批文件等。 
    第四章 處罰原則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在對項目評審報告進行審核時,對格式、內容不符合要求,以及重復計算工程量、高套取費類別、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以及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等重大問題沒有反映或定性不準確的評審報告,將采取如下措施: 
(一)評審報告需補充資料的,要求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 
(二)評審報告部分內容質量不符合要求,將評審報告退回評審機構,修改后重報。 
(三)評審報告對重大問題沒有反映,或定性不準確的,要求重新評審,直到評審報告符合要求。如重新評審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委托評審,另外委托其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將定期或在同類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評審質量作出階段性評比,將評審報告質量分優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檔。 
(一)評審報告完全符合評審要求,且評審成績突出,為優良。 
(二)評審報告基本符合要求,部分內容經說明、修改、補充后可進行正常批復的,為合格。 
(三)評審報告存在質量問題,退回重報后可以進行批復的,為基本合格。對于基本合格的評審報告,適當扣減項目評審費用。 
(四)評審報告退回重審、重報后,仍達不到要求,無法批復的,為不合格。對于不合格的評審報告,不支付項目評審費用。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將按一定比例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已評審項目組織抽查復審,對項目評審工作底稿等內容,將隨時隨機抽查。 
凡復審和抽查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或較大幅度漏審的,以及因項目評審結論不實,引起訴訟和糾紛的,財政部門將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采取通報批評、扣撥評審費用、停止委托新的評審任務等處罰措施。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已評審項目進行檢查或復評時,對發現項目存在重大問題,但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因主觀原因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或沒有在評審結論中反映的,財政部門將比照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對評審機構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若違法、違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財政部門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  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及其評審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將停止委托其評審業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從事財政部門委托的專項核查業務的質量控制,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與評審風險管理辦法、評審人員具體管理辦法、投資評審質量管理技術崗位職責等文件,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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